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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申报2020年度吉林省教育厅“十三五”科学研究规划项目(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专项)的通知

2019年08月27日 15:58  点击:[]

转发关于申报2020年度吉林省教育厅“十三五”科学研究规划项目

(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专项)的通知

 

校内各相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和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学校思政课教师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提升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科研水平,按照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申报2020年度吉林省教育厅“十三五”科学研究规划项目的通知》(吉教联〔201940号)安排,现就申报2020年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专项课题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项目类别及资助额度

  项目类别为吉林省教育厅“十三五”科技与社科研究规划项目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专项,计划立项80项左右。研究年限均为2年,课题项目资助经费为1万元。

二、项目选题方向

申报项目题目可自拟,选题方向主要如下:

1.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重要论述有关问题研究。

2.围绕课程育人、科研育人、实践育人、文化育人、网络育人、心理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资助育人、组织育人以及高校教师思想政治工作、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等12个方面内容,开展有关问题研究。

3.深入推进高校“三全育人”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研究。

4.加强新时代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改革创新有关问题研究。

5.推进大中小学思想政治理论课一体化建设研究。

6.推进“一省一策思政课”集体行动——“学习筑梦”选修课建设研究。

7.吉林省高校“自学自讲 师生同上一堂课”思政课教学改革有关问题研究。

8.黄大年和郑德荣先进事迹专题教学有关问题研究。

9.牢牢掌握党对高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落实高校党委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高校思想文化阵地建设管理问题研究。

10.推动高校共青团、学生会和学生社团改革问题研究。

11.全省大学生“学习筑梦”行动理论和实践问题研究。

12.充分挖掘利用吉林省丰富的抗联遗址遗迹资源开展师生革命传统教育研究。

13.高校师生道德养成教育理论和实践问题研究。

14.吉林省高校“易班”新应用推广行动计划实践问题研究。

15.围绕推进我省高校思想政治工作思路创新、内容创新、方法创新、机制创新等方面的研究。

三、项目申报资格

1.2020年度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专项课题,面向全省高校从事思想政治工作、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科研、大学生日常教育管理、心理健康教育及咨询服务人员,以及其他学科专业开展“课程思政”教学改革的教师。

2.申报者必须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具有独立开展和组织科研攻关的能力和精力,有比较充分的前期准备和一定数量、质量的相关科研成果,有相应合理的学术梯队,并能作为课题的实际支持者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

3.重点鼓励和支持高校45岁以下具有博士学位的中青年思想政治教育一线工作者参加项目申报。作为申报者原则上每人只能申报1个研究项目,作为参加者原则上不得超过2个项目。课题组成员要结构合理,一般不得少于3人,并由申报人担任组长。在校学生可以作为研究人员参加课题组,但不得作为主持人申报。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2020年度省教育厅科研规划项目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专项:

1.作为项目负责人以往各年度已在省教育厅立项且尚未结题者(含验收未通过);

2.已获得国家社科规划、教育部社科规划、省社科规划资助的课题或其中的子课题未结项的,以及申报2020年度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其他类别研究项目者。

3.作为省教育厅科研项目参加人有两项尚未结题者。

四、申报程序及要求

1.项目申请人注册并登陆省教育厅科研项目管理系统(网址:http://210.47.0.215:8080/eduxm/index.jsp)填报项目申报信息(选择:2020年思政专项)。

2.请申请人将审核通过后的纸质版申请书一式1份、评审盲审表一式5份,电子版材料(包括申请书、盲审表及汇总表,以申请人姓名命名)发送至邮箱15947968283@139.com网上系统申报截止日期为20199912:00。纸质版材料于91010:00前报送报科技产业处项目管理室(一教313室)。

3.项目申报结束后,不得随意变更课题组成员、结项形式等。鉴于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专项课题最终立项数量有限,请各高校优中选优,切实把紧扣项目选题方向、质量较高的课题申报上来。

省教育厅联系人:王贵新,联系电话:0431-88905318

校内联系人:王安平,电话:15947968283

 

附件1:省教育厅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申报书(2020)

附件2:省教育厅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申报书盲审表(2020)

附件3:申报汇总表 (2020)

附件4: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

附件5:吉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吉教科〔201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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